一、受理范围 1、初级水平认证: 工程类(1、生物专业;2、医药专业;3、化工专业;4、材料专业;5、机械专业;6、电气自动化专业;7、规划设计专业;8、土建施工专业;9、工程综合管理专业) 2、中级职称: 工程类(1、生物与医药专业;2、化工与材料专业;3、电子与信息技术专业;4、机械与自动化专业;5、建筑设计与施工专业等。) 3、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工程系列高级职称: (1)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任职资格(1、生物与医药专业;2、化工与材料专业;3、电子与信息技术专业;4、机械与自动化专业)。 (2) 高级工程师(副教授级)任职资格(1、生物与医药专业;2、化工与材料专业;3、电子与信息技术专业;4、机械与自动化专业)。 (3)工程经济复合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 二、参评对象范围 1、初级水平认证: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上海市引进人才工作证》满一年或有《上海市居住证》在上海工作满一年的外省市工程技术人员等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 2、中级职称:相关单位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上海市引进人才工作证》满一年或有《上海市居住证》在上海工作满一年的外省市工程技术人员,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等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 3、高级职称: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研院所及所属科技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中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持有《上海市引进人才工作证》满一年或有《上海市居住证》在上海市满一年的外省市工程技术人员(详见《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人员条件》如不属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则代为转评)。 三、 申报条件 1、学历资历
2、职称外语及职称计算机 (1)职称外语 工程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系列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适用A类; 工程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适用B类;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可免试职称外语考试: •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四年内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凭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回国四年内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出国前具有副高级职称,并经原国家教委出国留学人员集训部培训考试合格公派出国的访问学者,连续在国外一年及以上,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2)职称计算机 A类(3个模块):196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B类(2个模块):1953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出生。 1952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免考。 合格证书是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成绩有效期为三年。应考人员须在本年度内完成规定模块的考试,有效期从通过最后一个模块之日计算。 3、论文(著作) 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职称资格申报者须在省市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一篇论文,教授级高工申报者须在国家权威机关确认的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三篇以上。(均不可用内部刊物代替)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5:00) 5、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913室 联系电话:63616978,63616889,63410360,63410370 联系人:徐小姐、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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