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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系列任职资格评价--实施暂行办法
为加快培养产权交易专业人才,促进产权交易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推动区域性、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和谐发展、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法规,以及对产权交易职业素质的要求,上海职业经理人评价委员会、上海职业经理人事务所先行先试,运用社会化、职业化、国际化标准,制订了《产权交易系列任职资格评价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开发了由培训、认证、注册三个环节构成的“产权交易系列任职资格评价系统”(以下称评价系统),成立了“产权交易系列任职资格专家评价委员会”(以下称专家评价委员会),为申报产权交易系列任职资格进行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一、产权交易师定义:
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素养,能够运用所掌握的产权交易专业知识、所具备的产权交易经营管理能力以及相应的实践经验,为产权交易主体提供产权交易项目监管、策划、包装、推介、咨询、成交服务的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关联中介单位、产权交易主管部门的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
二、产权交易系列任职资格等级:
产权交易系列任职资格等级分为:
初级产权交易师、中级产权交易师、高级产权交易师。
三、等级资格评价权重:
(一)申报初级产权交易师任职资格,要求:
1、能熟悉产权交易基础知识,了解产权交易主要品种的特点,掌握产权交易一般方法和程序,独立完成本岗位产权交易业务;
2、能运用专业知识为产权转让方、受让方进行产权交易项目咨询、策划;
3、能拟订产权交易方案,计划具有规范性、操作性、开创性。
任职资格认证是“以测为主、评为辅,注重专业实施能力和专业发展潜力”。
(二)申报中级产权交易师任职资格,要求:
1、能掌握产权交易法规和政策,在产权交易实践中灵活运用;
2、能充分了解产权交易各类品种的特点,熟练掌握产权交易多种方法和程序,带领部门完成产权交易业务;
3、能开发产权交易项目,开拓产权交易市场,开创产权交易业绩;
4、能编写产权交易案例,评析具有实用性、指导性、前瞻性。
任职资格认证是“测、评并重,注重专业开创能力和专业工作绩效”。
(三)申报高级产权交易师任职资格,要求:
1、能阐发资本市场领域理论,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部(委)级报刊上公开发表相关论述,或在产权交易专题工作会议发表主题演讲、以及在产权交易行业刊物发表专业论作;
2、能领导本单位产权交易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能为主策划各种所有制企业资产经营市场化运作方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4、能指导操作跨区域、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产权交易,协调解决疑难问题,为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服务。
任职资格认证是“以评为主、测为辅,注重专业水平、领导能力和经营管理业绩”。
四、评价系统“三环”:
凡申报评价产权交易系列任职资格者,须经历以下三个环节:
一环——培训
根据产权交易系列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和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系列培训:
(一)初级产权交易师:
1、产权交易基本法规
2、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概论
3、产权交易程序和方法
4、资产经营基础理论
5、资产重组与异地并购
6、国有资产交易保值增值理论与实践
(二)中级产权交易师:
1、产权交易法规、政策
2、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概论
3、竞价方法的开创与运用
4、资本经营与跨国并购实务
5、产权交易案例编写与评析
6、国有资产重组与经济结构调整
(三)高级产权交易师:
1、《国有资产保护法》制订的现实意义和预期效应
2、中外产权交易市场比较研究
3、跨区域、跨部门、跨所有制产权交易方案制订与实施
4、区域网络化竞价的开创与市场前景
5、产权交易多元化市场海外扩张初探
6、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建立、运作与功能完善
二环——认证
1、专业测试:
对申报人员采用笔试和“人机对话”进行专业测试。笔试主要测试培训课程所涉专业知识,“人机对话”主要测试专业能力倾向。根据产权交易系列任职资格不同的评价标准和要求,采用不同权重的组合测试方法。
2、综合评价:
专家评价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学习潜力、发展前景等方面的测试结果进行综合性的评价。
3、评价分值说明:
1)总分60分以上为合格;
2)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其“经营管理业绩”单项分值得分比例必须达到80%,即中级24分、高级32分。
三环——注册
1、资格注册:
综合评价合格者可获得《注册产权交易系列任职资格证书》。
上海职业经理人评价委员会、上海职业经理人事务所对获得资格证书者进行注册并在网上公布,建立产权交易专业人才业绩档案,为产权交易市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为专业人才优化配置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2、注册意义:
《注册产权交易系列任职资格证书》为证书持有者应聘或从事相应岗位工作提供专业水平、尽职能力、发展前景评价证明。
3、注册管理:
持证者每两年一次参加注册复检,需提供:
1)参加产权交易法规、政策、理论等方面培训的相关证明;
2)2年来从业证明和相关业绩材料。
4、资格注销: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任职资格予以注销:
1)连续两次不参加注册复检的;
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3)被刑事处罚的;
4)因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本人书面提出资格注销申请的。
五、参加培训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已经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非产权交易类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2、已经取得经济管理类、工程技术类、财务管理类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六、申报资格认证条件:
(一)申报任职资格范围:
1、产权交易机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2、产权交易关联中介单位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
3、产权交易主管部门管理人员。
(二)申报任职资格条件:
1、初级产权交易师:
任职岗位:
1)在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关联中介单位从事基础管理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
2)从事产权交易,以及从事产权交易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3)产权交易主管部门管理人员。
任职年限:
1)已经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从事产权交易基础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在产权交易关联中介单位、产权交易主管部门工作3年以上;
2)已经取得其他职业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产权交易基础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在产权交易关联中介单位、产权交易主管部门工作3年以上;
3)具有硕士以上学位,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2、中级产权交易师:
任职岗位:
1)在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关联中介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
2)负责对大、中型产权交易项目市场化运作策划方案、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
3) 产权交易主管部门管理人员。
任职年限:
1)已经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从事产权交易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在产权交易关联中介单位、产权交易主管部门工作4年以上;
2)已经取得其他职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产权交易经营管理工作1年以上,或在产权交易关联中介单位、产权交易主管部门工作2年以上;
3)已经取得其他职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产权交易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在产权交易关联中介单位、产权交易主管部门工作3年以上;
4)已经取得其他职业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产权交易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在产权交易关联中介单位、产权交易主管部门工作4年以上;
5)具有硕士以上学位,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3、高级产权交易师:
任职岗位:
1)在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关联中介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决策工作的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
2)负责对跨区域、跨部门、跨所有制产权交易项目策划方案、组织实施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3)产权交易主管部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任职年限:
1)已经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产权交易经营管理决策工作3年以上,或在产权交易关联中介单位、产权交易主管部门从事领导工作4年以上;
2)已经取得其他职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产权交易经营管理决策工作1年以上,或在产权交易关联中介单位、产权交易主管部门从事领导工作2年以上;
3)已经取得其他职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产权交易经营管理决策工作2年以上,或在产权交易关联中介单位、产权交易主管部门领导工作3年以上;
4)具有硕士以上学位,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七、关于破格申报:
1、省、直辖市、自治区产权交易主管部门,可推荐所属产权交易机构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申报高级产权交易师任职资格;
2、地级市产权交易主管部门,可推荐所属产权交易机构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申报中级产权交易师任职资格;
3、省、直辖市、自治区产权交易主管部门监管的产权交易机构,可推荐本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申报中级产权交易师任职资格;
4、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西部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等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理事会,可推荐所属会员单位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申报中级产权交易师、高级产权交易师任职资格;
5、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可推荐总部和所属单位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申报中级产权交易师、高级产权交易师任职资格;
6、国资控股(集团)公司,可推荐本部和所属单位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申报中级产权交易师、高级产权交易师任职资格。
八、产权交易系列任职资格专家评价委员会:
1、专家组成:
由政府主管部门专家、业内资深人士、高等院校关联专业教授、学者以及知名中介机构专家组成。
2、工作职责:
1)负责监督并指导培训、认证、注册工作;
2)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3)负责对破格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负责指导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九、产权交易系列任职资格评价工作小组:
1、工作小组是常设性机构,对产权交易系列任职资格专家评价委员会负责;
2、工作小组由上海职业经理人事务所有关人员组成;
3、负责受理申报(含破格申报)、实施培训、组织评价、开展培训评估等常年性工作。
十、本《实施暂行办法》将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帮助下适时修改。
上海职业经理人评价委员会
上海职业经理人事务所
2007.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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